省语委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
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语委、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高等学校,有关厅直属学校:
根据《省语委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和复查工作的通知》(鄂语字[2014]7号)安排,决定近期开展2014年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二、检查对象与依据
检查对象:各地、有关高校推荐申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的学校、复查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检查依据:《湖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和《湖北省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
三、检查程序与内容
(一)查阅资料。根据评估标准检查,重点查阅文件、制度、推普活动、测试员队伍、教师教案等。
(二)问卷测试。每所学校抽5名教师和10名学生参加测试。
(三)随机听课。检查组随机挑选班级听课,听课课堂不少于3个,合计时间不少于45分钟。
(四)检查环境。重点检查校园内至少有一处长期固定的宣传牌,教室、办公室、会议室有宣传牌。
四、有关要求
(一)创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已纳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工作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评估指标、湖北省示范高中督导评估指标和中等职业教育督导监测指标。通过检查评估的学校,由省语委、省教育厅发文命名并授予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铜牌。
(二)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精神,受检学校不得组织学生汇报表演等活动,不得超标准接待。
(三)检查组于检查完成后一周内向省语委办提交检查报告。
附件:2014年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检查工作组安排
省教育厅语委办联系人:潘锃东
联系电话:027-87328183
电子邮箱:ywb@e21.edu.cn
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