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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语委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11-18 11:32:49 作者:管理员 文号:鄂语字[2015]11号 浏览次数:14499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语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语委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和复查工作的通知》(鄂语字[2015]6号)安排,在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决定于近期开展示范校检查工作。本次检查工作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512月底以前完成。

二、检查对象与依据

检查对象:有关市州、高校推荐申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学校、复查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11月下旬,省语委办将电话联系各市州、有关高校,与被抽查的市州和高校商定检查时间;未被抽查的市州,对本市州申报、复查示范校的学校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送省语委办。

检查依据:《湖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和《湖北省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

三、检查程序与内容

(一)查阅资料。根据评估标准检查,重点查阅文件、制度、推普活动、测试员队伍、教师教案等。

(二)问卷测试。每所学校抽5名教师和10名学生参加测试。

(三)随机听课。检查组随机挑选班级听课,听课课堂不少于3个,合计时间不少于45分钟。

(四)检查环境。重点检查校园内至少有一处长期固定的宣传牌,教室、办公室、会议室有宣传牌。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创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已纳入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评估指标、湖北省示范高中督导评估指标和中等职业教育督导监测指标。请各市州和学校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示范校创建的检查工作。

2.严格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精神,受检学校不得组织学生汇报表演等活动,不得超标准接待。

3.检查组于检查完成后一周内向省语委办提交检查报告;未被抽查市州的检查报告于12底前提交。

 

 

     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201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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