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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出口商品的装潢和商标上使用文字的通知

时间:2003-08-28 16:20:57 作者:湖北省语委办 文号: 浏览次数:15572

    我国出口的商品,在装潢和商标上,至今还有不用本国文字只用外国文字或者主要是外国文字的现象。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我国出口商品的装潢、商标,一律以中国文字为主,加外国文字注解,不准单用外国文字,并且要书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字样。

    二、商标图案的采用,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业部门与外贸部门共同商定,并且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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