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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实施办法

时间:2005-10-08 16:36:14 作者:湖北省语委办 文号: 浏览次数:13126

 

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鄂语字[2002]5

 

各市、州语委、教育局,省语委成员单位,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实现2010年普通话在我省“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促进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重点和标准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面广量大,涉及社会各行各业,必须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推进,评估的重点是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服务性行业。

评估标准:一类城市(武汉市城区)评估标准为教育部、国家语委制定的《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教语用[2000]2号)及《实施细则》(教语用司[2000]2号);二类城市(地级市城区、武汉市各郊区政府所在地城镇)评估标准为省语委、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见附件)。一类城市总分值260分,合格标准为总得分182分以上,其中综合管理应不低于42分,普及普通话和规范社会用字均应不低于70分;二类城市总分值280分,合格标准为总得分190分以上,其中,综合管理应不低于60分,各重点领域得分均应不低于该项总分的70%

三类城市(县及县级市城区,二类城市所辖郊区、郊县政府所在地城镇)的评估标准由各市、州语委、教育局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

二、工作总体安排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的工作部署,2010年前,我省要基本完成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其中:一类城市2003年、二类城市2005年、三类城市2010年基本完成评估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工作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从本地实际出发,对所辖城市的评估工作提出具体完成时限,基础较好的可以适当提前,基础稍差的可以略微推后。

三、评估工作程序

1、自查自评

1)动员部署。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和我省关于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文件精神,制定实施方案,把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和人员,明确各自职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

2)对照检查,改进工作。在各领域确定一批联系点,对照评估标准,找出差距,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水平。

3)自我检查评估。各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对各领域进行全面检查评估。

4)提出评估认定申请。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确认基本达到合格标准、具备接受上级评估条件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向上一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并附自查自评报告。

2、上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评估认定

1)根据受评城市的申请和自查自评报告,对照评估标准,认定该城市基本达到接受评估的要求后,研究确定评估工作安排,并通知受评城市。

2)组织评估组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3)评估组提出检查评估认定意见,连同城市汇报材料、实地检查情况记录报省语委审核。

4)省语委公布评估认定结果,并报国家语委备案。

四、评估操作办法

1、评估组的组成

一、二类城市评估组由省语委负责组织,三类城市评估组由各市、州语委负责组织。评估组成员由有关行政领导、语言文字专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语言文字工作干部等组成。

2、受评对象的确定

采取定点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受评对象,具体规定如下:

1)党政机关:定点检查政府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随机检查一个政府组成部门、一个基层政府。

2)学校:随机检查一所幼儿园、一所小学、一所普通中学、一所中等职业学校、一所高校。

3)广播影视:定点检查省(市)电视台;随机检查该电视台任一频道的一个新闻节目、一个专题节目、3条自制广告。

4)新闻出版:定点检查省(市)党报;随机检查一其他报社。抽看上述报纸当年任一期。

5)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随机检查一火车站或机场、长途汽车站、码头,一银行或邮局、医院,一影剧院或体育馆、博物馆、公园,一大型商场;随机检查街名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各3处。

3、评估组主要工作

1)听取受评部门、单位语言文字工作情况介绍;

2)查阅评估标准规定的文件、资料;

3)与受评部门、单位人员座谈;

4)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5)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6)将评估意见向当地有关部门反馈,将评估工作情况向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汇报。

五、工作要求

1、进一步提高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城市是一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科技、教育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对周边地区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随着我省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的中心地位和辐射作用越来越突出,因而对语言文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提高城市用语用字规范水平,对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形象、营造扩大开放和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良好环境都具有积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列入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2、切实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依照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政府要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作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列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做到有机构、有人管,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发挥好管理监督职能,加强对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做好组织协调,调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不断巩固和发展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3、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提高全社会用语用字规范水平,是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根本目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分类指导,分步推进。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法,注重工作实效,力戒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走过场,保证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4、总结经验,巩固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通过评估达到基本要求,只是取得阶段性成果。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巩固工作成果。要根据城市的发展及时改进工作措施,提高管理水平,为如期实现我省新世纪初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而努力。

各市、州语委、教育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和工作规划,并报省语委办。

省语委办地址:武昌洪山路8号湖北省教育厅

邮政编码:430071

联系电话:02787328183/87328006

 

附件:《湖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评分依据》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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