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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语委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和复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7-02 09:05:26 作者:管理员 文号:鄂语字〔2015〕7号 浏览次数:15301

省语委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省级语言文字

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和复查工作的通知

鄂语字〔20157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语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划纲要,省语委、省教育厅决定开展2015年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工作,同时对市州已取得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的学校(幼儿园)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和申报范围

依据《湖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见鄂语字[2006]6号文附件1)和《湖北省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见鄂语字[2006]6号文附件2)进行评估。

2015年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在20131231日前获得市州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的学校中择优产生。各高等学校经自查后直接向省语委申报。

二、申报材料和时间安排

1.市州推荐报告(高校报送申请报告)。

2.湖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见鄂语字[2006]6号文附件3)(复查学校不需报送)。

3.申报、复查学校自查报告。

4.申报、复查学校教职员工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信息表(样表见附件)。

上述材料均一式二份,连同电子文档于930日前一并报省语委办,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名额

1.创建

①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共创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36所。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学校数

市州

名额

市州数

名称

分配

小计

2000所以上

1

武汉市

4

4

1000-2000之间

6

十堰市 襄阳市 孝感市

荆州市 黄冈市 恩施州

3

18

500-1000之间

4

黄石市  宜昌市 

荆门市  咸宁市

2

8

500以下

6

随州市 鄂州市 仙桃市 

潜江市  天门市

省直属学校

1

6

合计

17

 

36

②各高等学校要结合精神文明创建、人才培养和文化传承等工作,积极创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名额不限。

2.复查

市州各安排复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园)1所,全省共15所。 

四、有关要求

各申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园)的学校,教职员工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标率低于90%将取消申报资格(请直接到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核查,确认符合条件后报省语委办)。各市州、各高校努力建立语言文字工作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发挥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作用的新方法、新形式。

省语委办联系地址:武昌洪山路8号湖北省教育厅;

邮编:430071;电话(传真):027-87328183

电子邮箱:ywb@e21.edu.cn

附件:学校教职员工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信息表

 

 

 

 

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20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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