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语委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省级语言文字
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和复查工作的通知
鄂语字〔2015〕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语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规划纲要,省语委、省教育厅决定开展2015年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工作,同时对市州已取得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的学校(幼儿园)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和申报范围
依据《湖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见鄂语字[2006]6号文附件1)和《湖北省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见鄂语字[2006]6号文附件2)进行评估。
2015年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在2013年12月31日前获得市州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的学校中择优产生。各高等学校经自查后直接向省语委申报。
二、申报材料和时间安排
1.市州推荐报告(高校报送申请报告)。
2.湖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见鄂语字[2006]6号文附件3)(复查学校不需报送)。
3.申报、复查学校自查报告。
4.申报、复查学校教职员工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信息表(样表见附件)。
上述材料均一式二份,连同电子文档于9月30日前一并报省语委办,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名额
1.创建
①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共创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36所。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学校数 |
市州 |
名额 |
||
市州数 |
名称 |
分配 |
小计 |
|
2000所以上 |
1 |
武汉市 |
4 |
4 |
1000-2000之间 |
6 |
十堰市 襄阳市 孝感市 荆州市 黄冈市 恩施州 |
3 |
18 |
500-1000之间 |
4 |
黄石市 宜昌市 荆门市 咸宁市 |
2 |
8 |
500以下 |
6 |
随州市 鄂州市 仙桃市 潜江市 天门市 省直属学校 |
1 |
6 |
合计 |
17 |
|
36 |
②各高等学校要结合精神文明创建、人才培养和文化传承等工作,积极创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名额不限。
2.复查
市州各安排复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园)1所,全省共15所。
四、有关要求
各申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园)的学校,教职员工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标率低于90%将取消申报资格(请直接到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核查,确认符合条件后报省语委办)。各市州、各高校要努力建立语言文字工作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发挥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作用的新方法、新形式。
省语委办联系地址:武昌洪山路8号湖北省教育厅;
邮编:430071;电话(传真):027-87328183;
电子邮箱:ywb@e21.edu.cn。
附件:学校教职员工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信息表
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