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语委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语言文字
规范化示范校(园)创建和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语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省语委、省教育厅决定开展2017年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园)创建工作,并对市州已取得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园)称号的学校(幼儿园)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依据
依据《湖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见鄂语字〔2006〕6号文附件1)和《湖北省大中专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见鄂语字〔2006〕6号文附件2)进行评估。
二、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2017年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园)在2015年12月31日前获得市州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园)称
号的学校中择优产生,要适当关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语言文字规范化学校。每市州各安排复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园)1所。
(二)各高等学校经自查后直接向省语委申报。
三、申报材料和时间安排
1.市州语委、教育局推荐报告(高校报送申请报告)。
2.湖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园)申报表(见鄂语字〔2006〕6号文附件3)(复查学校不需报送)。
3.申报、复查学校自查报告。
4.申报、复查学校教职员工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信息表(样表见附件)。
上述材料均一式二份,连同电子文档于9月30日前一并报省语委办,逾期不予受理。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各高校要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
(二)申报学校的教职员工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标率低于90%将取消申报资格。请各市州、各高校直接与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联系有关核查事宜,在9月20日以前完成核查工作,确认符合条件后报省语委办。
(三)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真实完整的材料,确保示范校(园)创建的质量。
省语委办联系地址:武昌洪山路8号湖北省教育厅;
邮编:430071;电话(传真):027-87328183;
联系人:李佳军;电子邮箱:ywb@e21.edu.cn。
附件:学校教职员工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信息表
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5月24日
附件:
学校教职员工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信息表
学校名称(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编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专业学科 |
测试成绩 |
等级 |
编 号 |
发证日期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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