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的商品,在装潢和商标上,至今还有不用本国文字只用外国文字或者主要是外国文字的现象。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我国出口商品的装潢、商标,一律以中国文字为主,加外国文字注解,不准单用外国文字,并且要书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字样。
二、商标图案的采用,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业部门与外贸部门共同商定,并且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