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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商业系统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3-08-28 17:19:29 作者:湖北省语委办 文号: 浏览次数:22128

    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大力推广和积极使用普通话,对于消除各地因方言分歧造成的交际困难,维护国家统一,增强人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商业系统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对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具有重要作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形势下,商业系统的职工不会或不说普通话,势必削弱企业的竞争能力。1986年7月,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商业部、国家旅游局、建设部、交通部六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开放、旅游城市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86]教推字002号),对包括商业系统在内的有关部门和系统的推广普通话工作提出了要求。几年来,各地商业系统在贯彻这个《通知》方面做出了一定成绩,商业系统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有了一定的基础和经验,但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尚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加强全国商业系统推广普通话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在商业系统推广普通话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推广普通话工作的认识,提高学习普通话的积极性和使用普通话提供优质服务的自觉性。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反复深入地宣讲在本部门本单位推广普通话的重要意义,使推广普通话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推广普通话的目标和任务
    省级和地(市)级商业行政机关、公司在1995年底以前,县级商业行政机关、公司在2000年以前,实现会议用语、宣传用语和对外交际用语使用普通话。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在工作中讲普通话,对45岁以下(1946年1月l日后出生,下同)的中青年干部要提出严格要求。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和大旅游城市的第一线职工在1993年底以前,一般城市和县城在1995年底以前,要做到用普通话接待外地顾客。

    三、建立健全推广普通话的工作网络
    各级商业行政机关和公司都要有一名领导同志主管推广普通话工作,并由教育部门负责推广普通话的宣传、协调、培训、考核、监督、检查、组织竞赛评比、提出管理办法等具体工作。宣传、劳资、商管、业务部门要协调做好推广普通话工作,各基层单位也要有一名领导同志主管推普工作,并设若干兼职推普宣传员。推普宣传员的职责是随时宣传推广普通话的意义,积极参与推广普通话的活动,带头在工作中坚持讲普通话并监督、提醒干部、职工在工作中讲普通话。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在部门(公司)、单位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各种推广普通话活动的组织和发动工作。

    四、建立健全推广普通话工作制度
  1.各级商业行政机关、公司都要把推广普通话工作纳入工作规划、计划,形成工作制度。

    2. 从1992年下半年起要把坚持用普通话接待外地顾客列为服务规范的重要内容,并把使用普通话的要求作为企业评选优质服务、文明经商单位和职工录用、晋升、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3. 对第一线职工进行普通话培训、考核,在地方语委和教育部门的协助下,各级商业行政机关、公司要建立普通话培训考核制度,对45岁以下第一线营业员、服务员进行普通话培训考核。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旅游城市、经济特区从1995年1月起,其他城市和县城从1998年 l月起,实行第一线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对经常与外地人联系工作的干部也应有相应的要求。

    五、创造良好的推广普通话工作环境
  各级商业行政机关、公司要定期开展推广和使用普通话的检查、评比、竞赛活动,搞好店堂推广普通活的环境布置。用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多方面的制度、措施,促使"学普通话光荣,说普通话光荣"的风气尽快形成。要注意总结推广普通话工作的经验,尤其要注意总结推广普通话,促进企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职工素质提高的经验。要鼓励和宣传推广普通话的老先进典型。同时有计划地培养和树立新典型,定期表彰推普先进单位,以点带面,逐步开展工作。

    六、各地语委或教委(教育厅、局)主管语言文字的部门要积极协助商业部门搞好推广普通话以及用字规范化的宣传、培训、考核工作。

接本通知后,请各地认真研究,积极总结本部门、本单位推广普通话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推广普通话工作。

                                                    商        业        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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