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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一步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3-08-28 17:15:51 作者:湖北省语委办 文号: 浏览次数:18302

    1986年中央六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开放旅游城市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通知》以来,特别是1990年全国城市社会推广普通话工作经验交流会以后,各地公交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推广普通话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涌现出一大批努力学习并在服务工作中积极使用普通话的积极分子,促进了公交系统服务质量的提高。但是各地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开展情况很不平衡。一些地方还有差距。为进一步在公交系统中加强推广普通话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大力宣传在公交系统推广普通话的重要意义。普通话是全国通用的语言,也是城市公交系统开展服务工作,同广大乘客进行感情交流的工具。在公交职工中推广普通话是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对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公交企业经济效益,对改善经济活动的社会环境,提高社会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公交系统应深入开展推广普通话的宣传,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推广普通话的意义,在公交系统形成人人都自觉、主动使用普通话做好服务工作的良好风气。

    二、推广普通话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艰巨任务。"八五"期间要在全国公交系统基本普及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公交系统45岁以下职工的服务用语、宣传用语和会议用语。使用自动报话器的乘务员应同时具备用普通话报站和回答乘客询问的能力。为总体上实现这个目标,计划分两步进行:第一,直辖市、省会(区首府)、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旅游城市和经济特区,在1993年底前实现上述目标。第二,其他城市在1995年底前实现上述目标。其中北方话区的城市应早于南方话区的城市达标。

    三、推广普通话工作要与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本系统职工素质,加强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进行。各地公交系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推普工作基本要求和普通话服务规范,要把推普工作纳入各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并在监督、检查、考核、奖罚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保证推普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今后各地公交系统在招收新职工时,要把会说普通话作为考核录用的条件之一,对现有职工要结合司乘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将普通话培训纳入岗位培训认真组织。45岁以下的普通话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四、为确保推广普通话工作顺利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要加强领导,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各级干部要带头讲普通话。各公交企业要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推广普通话工作,要树立典型,以点带面,订出规划,采取具体可行的措施,定期检查总结。

    五、各地语委或教委(教育厅、局)要主动协同公交部门做好推广普通话工作,在培训骨干、编写教材、开展活动等方面给予帮助。

                                                建        设        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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