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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语委关于转发开展经典诵读、诗词歌赋创作和《我与汉语拼音》征文活动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8-07-26 09:06:40 作者:湖北省语委办 文号: 浏览次数:8665

省语委关于转发开展经典诵读、诗词歌赋创作

和《我与汉语拼音》征文活动通知的通知

 

鄂语字〔20089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教育局、语委,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语委关于以传统节日为主题开展经典诵读和诗词歌赋创作活动的通知》(国语〔20081号)和教育部语用司《关于做好〈我与汉语拼音〉征文活动的通知》(教语用司函〔2008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中华“经典诵读”、“诗词歌赋创作”和《我与汉语拼音》征文活动是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和应用水平,增强民族自豪感,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有力措施,是宣传和贯彻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扩大语言文字工作社会知晓度的一项新的举措。各地、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部署,保证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活动计划和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把经典诵读、诗词歌赋创作和《我与汉语拼音》征文活动与推广普通话宣传周、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等各项具体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互促进。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主动做好各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宣传、教育、民政、文化和精神文明创建等部门以及社会团体的支持和参与,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切实增强活动的影响力和实效性。

三、力求创新,形成特色。各地、各单位在开展活动中要注意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认真总结经验,力求突出本地、本校特色。

四、各地、各单位要注重搜集和保留活动的相关资料,及时把开展活动有关的情况和意见、建议函告省语委办。其中,《我与汉语拼音》征文活动的稿件,请各地、各单位于2008715日前将电子文本报送省语委办汇总。

省语委办电话(传真):027-87328183

电子信箱:ywb@e21.edu.cn

邮寄地址:武昌洪山路8号湖北省教育厅语委办(邮编:430071

 

附件:

1.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国家语委关于以传统节日为主题开展经典诵读和诗词歌赋创作活动的通知(国语〔20081号)

2.关于做好《我与汉语拼音》征文活动的通知(教语用司函〔200818号)

 

 

 

 

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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