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语字〔2008〕11号
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转发教育部等八部门
关于开展第1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教育局、语委、党委宣传部、人事局、文化局、广电局、团委,各军分区(警备区)、驻鄂部队、院校,武警部队政治部,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今年9月14日至20日是第1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教育部等八部门最近联合发文,对全国推普周活动作出了部署。现将《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第1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中央八部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语委拟在推普周期间重点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举办第三届全省高校普通话大赛。
二、组织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中华赞·诗词歌赋创作征集”和《我与汉语拼音》征文活动。
三、开展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选命名活动。
四、印发推普周学习宣传材料,在省级新闻媒体播发、刊登推普公益广告,组织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开展推普宣传咨询活动等。
五、配合“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和“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分别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和农村资教生进行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培训。
六、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各市州语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第11届推普周活动方案,于
省语委办电话(传真):027-87328183
电子邮箱:ywb@e21.edu.cn
通信地址:武昌洪山路8号湖北省教育厅
邮政编码:430071
附件:
1.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第1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2. 第1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口号
湖北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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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 |
湖北省人事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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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化厅 |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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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湖北省军区政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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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湖北省委 |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第1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教语用[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人事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语委、团委,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人事局、文化局、广电局、语委: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以下简称推普周)。十年来,在各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积极努力下,推普周已成为具有较高社会知晓度,广大群众积极关注、参与并获益良多的文化活动,在全社会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2008年9月14日至20日是第11届全国推普周,为搞好本届推普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面实施“一个目标、两条腿走路、三个结合、四项任务”的语言文字工作思路,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文化生产力,为构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和谐语言生活作贡献。
二、宣传主题:构建和谐语言生活,营造共有精神家园。
三、活动内容:
1.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依据,以学校、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领域,努力营造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体的和谐发展的社会语言生活。努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重视并加强对中华优秀文化的弘扬,使语言和文化相得益彰,成为建设与维护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载体与依托。
2.以奥运会为契机,全面宣传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把语言文字工作与我国形象的对外宣传、与奥运环境的营造、与公众的切身利益和普遍关心的问题结合起来,积极开拓工作领域,不断深化工作内容,努力提高全民族语文素养和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水平。
3.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加强宏观统筹和分类指导,充分调动和鼓励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创造性,总结和推广各地推普周活动中的好典型、好经验,推动各地工作的均衡、可持续发展。要注重与日常推普宣传、语言文字常规工作的衔接和融合,充分发挥推普周的整合引领作用。要在广泛征求宣传、教育、人事、文化、广电、共青团、少先队等部门、组织和媒体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推普周活动方案。要通过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的创新,不断提高和扩大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在推普周活动形式上,要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进一步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手段,扩大宣传领域,拓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注重宣传的内涵和实效。
4.本届推普周宣传要结合工作的总体推进,以旅游、文化系统为重点行业,充分利用奥运会召开、法定假日调整和博物馆免费向社会开放对旅游、文博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开展具有地区和行业特点的宣传、规范、培训活动,着力提升导游员、讲解员等的普通话应用和服务水平,提升旅游景区、博物馆、展览馆等说明牌的文字规范水平。
5.重视并发挥学校,特别是各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在推广普及普通话中的基础和辐射作用。鼓励学校面向社会、社区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学校师生语言规范意识和提高语言文字应用水平和能力。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城镇、广大农村和民族地区开展推普周宣传活动的指导和支持,使加快普通话在广大农村、边远民族地区的推广普及真正成为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6.2008年,教育部和国家语委为配合国务院将清明、端午和中秋等节日增列为国家法定假日的举措,会同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文化部和民政部共同主办了“中华经典诵读”活动和“中华赞·诗词歌赋创作征集”活动。这两项活动已作为教育部和国家语委的年度重点工作。作为“中华经典诵读”活动重点的“中华经典诗文诵读大赛”将贯穿全年,各地在制订本届推普周活动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与开展诵读、诗文创作活动的整合、呼应与协调。
四、其他
本届推普周开幕式将与“中华经典诵读——中秋篇”活动联合,在山东举办,闭幕式活动由各省(区、市)以适当的方式各自组织,以增强参与意识。推普周期间,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继续印发推普周宣传画,制作并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播放推广普通话公益广告。各省(区、市)也可借助社会支持,自行制作相关宣传品,多渠道、多方位开展宣传,进一步增强推普周活动的宣传声势和社会效果。
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将第11届推普周活动方案和书面总结分别于7月15日前和9月30日前报送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联系电话:010-66097030,66097802 联系人:周道娟、高阳,传真:66096681,电子邮箱:gaoyang135@moe.edu.cn,zonghc@moe.edu.cn。
教 育 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 化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解放军总政治部 共 青 团 中 央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2:
第1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口号
(1)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积极普及民族共同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3)爱国旗,唱国歌,说普通话
(4)四海同音,万众一心
(5)普通话:神州音,华夏情
(6)普及普通话,四海是一家
(7)面向现代化,推广普通话
(8)积极普及普通话,齐心协力奔小康
(9)树立语言规范意识,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10)推广普通话,公务员要带头
(11)新闻媒体要成为推广普通话的榜样
(12)普通话是我们的校园语言
(13)我是中国娃,爱说普通话
(14)普通话:情感的纽带,沟通的桥梁
(15)说普通话,迎四方宾客;用文明语,送一片真情
(16)沟通——从普通话开始
(17)说好普通话,方便你我他
(18)说普通话,从我做起
(19)说好普通话,朋友遍天下
(20)普通话,使你我靠得更近
(21)普通话——时代的需求,时尚的追求
(22)普通话——让生活更精彩,让社会更温馨
(23)普通话同青春携手,文明语和时尚并肩
(24)文明语深入男女老少心,普通话融汇东西南北情
(25)心相印,语相通,共奔小康乐融融
(26)实现顺畅交流,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