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语字〔2009〕11号
省语委关于明确省语委各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的通知
省语委各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语委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语委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省语委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省教育厅 负责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统筹规划与协调;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指导推行规范汉字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做好教育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入对学校进行考评的内容;协调配合省语委各成员单位做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负责省语委日常工作。
省委宣传部 负责宣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和指导各级新闻媒体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协助做好推普周的宣传工作。
省委组织部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动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系列人员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督促各级党校、行政干部管理学院开展普通话测试。
省财政厅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会同省教育厅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对开展语言文字工作必要的经费予以保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动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督促公务员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公务用语用字;在新录用公务员时,把普通话水平作为优选条件之一;指导、督促全省就业指导、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结合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和有关劳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对直接面向公众的从业人员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省公安厅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严格规范本省范围内道路、交通标志的用字。要求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普通话。
省司法厅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全社会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的普及宣传工作;督促全省律师机构、公证机构、监狱、劳教所等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要求司法行政干警、律师、公证员等在执行公务和开展法律服务时使用普通话。
省民政厅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负责全省地名的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行地名用字和地名标志的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检查各类地名标志(街、路、巷、楼、门牌等)的规范用字情况;做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以及福利企业等方面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省商务厅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负责做好商贸服务行业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管理工作;做好在经贸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管理和督查工作;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要求直接面向公众的城管执法人员,城建监察人员,供水、供气从业人员等使用普通话;督促城市及风景园林、纪念地等公共场所的交通路牌、站牌、标牌等各类设施规范用字。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要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所属交通院校师生和车站、码头、公路收费站及各类交通工具上的广播员、驾驶员、售票员、乘务员使用普通话;严格规范车站、码头、公路沿线及城市公交站点等公共场所由交通部门管辖的标牌、广告等的用语用字。
省文化厅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督促检查各文化、艺术团体和单位用语用字情况;积极参与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省卫生厅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医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包装、说明、广告等的用语用字;要求直接面向公众的医疗服务人员使用普通话;加强对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用语用字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医疗单位使用规范字。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负责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推广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监督、检查全省电子信息产业系统的用语用字情况;负责软硬件开发、推广应用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监管工作;参与组织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标准化研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软硬件产品。
省高级人民法院 负责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范诉讼活动中的用语用字,在法院系统推广普通话。
省人民检察院 负责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范诉讼活动中的用语用字,在检察系统推广普通话。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负责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加强对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的宣传;实行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演员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要求编辑、记者、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等使用规范汉字;建立监督检查网,加强对电台、电视台的播音用语和电视屏幕用字的监督管理;对电台、电视台的方言类节目进行严格审批和管理;做好推普周的宣传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负责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过程中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加强对涉及企业的名称、商标、企业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用字的监管。
省新闻出版局 负责所辖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用语用字规范化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各项规范和标准;要求编辑、记者、校对、计算机录入员等使用规范汉字;监督检查出版物用字情况,制止不规范汉字的出版发行。
省旅游局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要求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酒店、旅行社、车船的旅游设施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将使用普通话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在宣传和广告、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中推广使用普通话规范汉字。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负责在海外华文教育中推广普通话、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方案》;加强对海外华文教师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加强所属学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要求通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从业人员使用普通话;对通信网络以及营业服务场所的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邮政管理局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要求邮政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从业人员使用普通话;对邮政营业场所等的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直机关工委 负责在省直机关党组织中对党员和干部宣传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将语言文字规范化作为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创建的内容之一。
共青团省委 负责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活动,提高青少年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应用能力;结合本系统开展的大中小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开展语言文字工作。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对直接面向公众的从业人员要求使用普通话;对全省金融系统及营业场所的用语用字情况进行协调指导。
武汉海关 负责武汉海关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组织全体关员参加普通话培训;对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和窗口岗位人员要求使用普通话;要求报关员说普通话。
华中师范大学 负责做好学校的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对师生的普通话水平和使用规范汉字提出要求并组织培训和测试;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科研水平;为全省语言文字工作提供理论咨询。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负责宣传党和国家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向全社会普及语言文字知识;对全省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在集团员工中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负责所属媒体及其广告中的用字规范化工作。
省广播电视总台 负责宣传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向全社会普及语言文字知识;对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负责所辖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及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用语用字规范化工作。在每年的推普宣传周期间,制作、播出公益广告,通过电台、电视台对宣传周活动做及时的宣传、报道,新闻媒体在新录(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考核其普通话水平,并要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