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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时间:2003-08-29 08:40:42 作者:湖北省语委办 文号: 浏览次数:126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局)、语委、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局(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语委:
     2001年9月9日至15日为第四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前三届推普周活动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协作下,各行业系统积极行动,广大群众热情参与,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在增强全社会语言规范意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在组织推普周活动的过程中积累了经验,初步形成了各部门相互支持配合的协作关系,为开展每年一度的推普周活动奠定了基础。
为搞好第四届全国推普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第四届全国推普周活动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指导,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大力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语言规范意识和推普参与意识,促进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第四届全国推普周活动的主题: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语言文字通用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并对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了明确规定。本届推普周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后的第一个推普宣传周,要把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作为主要内容。
    各地在推普周期间可举办以“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为主题的座谈会、研讨会,以及群众广泛参与的征文、文艺演出、知识竞赛、基本功比赛、街头宣传咨询等丰富多彩的活动,组织学者和推普工作者撰写文章,努力营造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氛围。
    三、加强对推普周的领导和协调。各级党委和政府,教育、人事、广播影视、文化和语言文字等部门,要切实重视并认真组织推普周活动。宣传部门和广播影视部门要把推普周列入宣传计划;教育系统主要在校内组织活动并在周假日组织师生参与社会宣传活动;广播影视部门除做好宣传报道外,还要播出各种推广普通话专题节目,积极参与社会推广普通话活动;文艺工作者可演出推广普通话的文艺节目;人事部门要鼓励广大公务员积极参与推广普通话宣传活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在广大指战员中大力宣传推广普通话对于加强部队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努力使军队的推广普通话工作走在全社会前列。
     要把推普周活动的组织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语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推普周活动,要在征求宣传、教育、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推普周活动方案,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综合部门或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为推普周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证。
     四、推普周活动要和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开展推普周活动的目的在于通过宣传教育,促进推广普通话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要全面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建立起以中心城市为重点,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学校为基础,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带动全社会推广普及普通话的工作格局,结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五”计划和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具体措施,逐步使普通话普遍成为校园语言、公务语言、宣传用语和社会服务规范用语。
     五、推普周活动的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和施行,第一届至第三届推普周使用的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需进行补充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随本通知印发给你们,供开展宣传活动时使用。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将本地开展第四届推普周活动的方案报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10-66097030,66097038;传真电话:66096681。
 
 附件:1.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提纲(修订) 
          2.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口号(修订)
                                                       中  共 中 央  宣 传  部
                                                        教         育          部 
                                                        人           事          部  
                                                        文          化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解  放  军  总  政  治  部
                                                        二0 0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一:
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提纲(修订)
1.推广普通话的意义
    普通话是全国通用的语言。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大力推广、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有利于克服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普通话的需求日益迫切,推广普及普通话,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员交流、商品流通和建立统一的市场。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的国家,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各地区的交流,维护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语言文字是文化的重要载体。语言文字能力是文化素质的基本内容,推广普及普通话是各级各类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贯彻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方针,有利于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信息技术水平是衡量国家科技水平的标志之一。语言是最主要的信息载体,语言文字规范化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水平的先决条件。推广普及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有利于推动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2.推广普通话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五条规定:“规矩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第十三条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用语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扫除文盲条例》第六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3.推广普通话的方针和政策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986年国家把推广普通话列为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1992年把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由原来的“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提高”调整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在强化政府行为,扩大普及范围,提高全民普通话应用水平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证明,这个工作方针符合现实需要,对全国推广普通话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普通话是全国通用的语言,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积极普及普通话,并逐步提高全社会的普通话应用水平。
    各民族语言平等共存,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学校开设汉语课程,应当教学普通话。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需要使用汉语的场合,要推广和使用普通话。
    在处理普通话与方言的关系上,坚持社会语言生活主体化和多样化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使公民普遍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并在一定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另一方面承认方言在一定场合具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推广普通话不是消灭方言。


4.当前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思路和要求
    推广普通话工作要紧紧围绕社会需求,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遵循语言自身发展规律,强化政府行为,要以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等中心城市为重点,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带动全社会推广普及普通话。
    当前推广普通话工作的要求是:第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普通话水平达标的教师才能上岗。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普通话能力训练,特别要注重普通话口语能力的提高,使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和城镇学校的校园语言。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要求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第二,党政机关以普通话为基本的公务用语,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自觉说普通话并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党政机关要在推广普通话方面率先垂范,督促和带动全社会推广普及普通话。第三,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声传媒要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提倡商业、旅游、邮电、交通、铁路、民航、金融、卫生等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帮助干部战士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第四,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不断提高培训测试的科学水平。第五,加快研制、发布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步伐,以适应社会的需求。


5.新世纪推广普通话的工作目标和基本措施
     新世纪推广普通话的工作目标是:2010年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的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本世纪中叶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交际中没有方言隔阂。经过未来四五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国民语文素质大幅度提高,普通话的社会应用更加适应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需要,形成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相适应的良好语言环境。
     推广普通话工作以目标管理、量化评估,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开展以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为中心的宣传教育为基本措施,不断加大行政管理力度,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目标管理、量化评估”是面向部门和地区普及普通话工作的科学管理方法。“八五”以来,面向师范院校、城镇中小学和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的“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系列”在推进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导向作用。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的市区在2002年左右初步普及普通话,一般直辖市和地区(州、盟)行署所在城市在2005年左右初步普及普通话,县级政府所在城镇2010年以前初步普及普通话。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依据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评价个人掌握普通话规范程度和运用普通话能力的一种语言考试。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的专业的毕业生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每年一度的推普周以多种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推广普通话工作,这将在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促进作用。
 
附件二:
 
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口号(修订)
 1.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3.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大力推广普通话。
     --《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
 4.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是“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5.树立语言规范意识,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6.大力推广普通话,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7.爱国旗,唱国歌,说普通话。
 8.推广普及普通话,为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9.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普及普通话。
 10.    面向现代化,推广普通话。
 11.    推广普通话,公务员要带头。
 12.    普通话是校园语言。
 13.    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
 14.    青少年要做推广普通话的积极分子。
 15.    普及普通话,从孩子抓起。
 16.    让您的孩子从小学会普通话。
 17.    新闻媒体要做推广普通话的榜样。
 18.    说普通话,迎四方宾客;用文明语,送一片真情。
 19.    说普通话,从我做起。
 20.    说好普通话,方便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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