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语字〔2012〕4号
各市(州)语委、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
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全省语言文字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群体和模范人物。为了表彰先进、宣传经验,进一步推动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语委、省教育厅决定联合对近几年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全省各行各业,重点为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单位、主要窗口服务行业中的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120个,先进个人240名(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一)。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并有具体落实意见或措施;
2.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人员、经费落实;
3.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本单位议事日程,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4.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培训和测试工作,应培训人员的普通话等级测试合格率达到80%以上;
5.本部门、本单位用语用字规范,在社会上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先进个人
1.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湖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模范地执行和遵守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热爱语言文字工作,积极参加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的各项活动,并认真做好本单位(地区、系统)的语言文字工作,工作成绩显著;
3.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达到相应普通话水平等级,在群众中起到了表率带头作用。
四、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
(二)省语委办将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和各高校上报的材料综合汇总后,按评选条件和表彰名额提出意见,报领导审核批准。
(三)2012年8月,将审批后的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的名单在湖北省语言文字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周)。
(四)2012年9月(推普周期间),召开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
五、有关要求
(一)评选表彰全省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是今年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推动和促进语言文字工作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各市(州)、各部门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评选推荐和宣传工作。
(二)要统筹考虑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并向一线语言文字工作的干部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倾斜。各级领导干部(主要指单位法人代表)在先进个人中的评选推荐比例不得超过分配名额的10%。
(三)评选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材料上报之前,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认真做好有关材料的整理和上报工作。所报材料(见附件二、三)须一式三份,各市(州)盖教育局公章,省直部门和高校盖行政公章,邮寄至省语委办;并将电子文档以邮件方式发送至省语委办邮箱(ywb@e21.edu.cn)。截止日期:
联系单位:省语委办
电话(传真):027-87328183
地址:武昌洪山路8号
邮编:430071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