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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语委 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2-06-28 16:29:02 作者:管理员 文号: 浏览次数:594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语委、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 省语委关于贯彻<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鄂语字[2006]6号)精神,现将2012年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创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0年底前获得市级示范校称号的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中等职业学校;自评分数达到省级示范校标准的省部属学校。

 

二、报送材料

(一)市州推荐报告(高校报送申请报告);

(二)湖北省示范校申报表(见鄂语字[2006]6号文)

(三)各申报学校自评报告。包括学校概况介绍,相关规章制度文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特色和成果展示,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体会、自评过程及结果等。

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2831。报送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材料(Word格式)发至省语委办电子信箱ywb@e21.edu.cn联系电话(传真): 87328183 通信地址:武昌洪山路8号湖北省教育厅;邮政编码:430071

 

三、工作要求

(一)《国家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待颁布)要求各地省级示范校占学校总数的5-10%,国家级示范校占省级示范校总数的10%。请各地积极谋划,狠抓落实。任务(市、州创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平均年度任务建议表附后)完成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各地在推荐申报省级示范校时要兼顾不同类型的学校,同时要加大农村中小学的创建工作力度。各地在今年推荐申报的省级示范校中至少要有一所农村中小学或者一所中职学校。

(三)省语委将于今年下半年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推荐申报的省级示范校按评估标准检查,对达标的学校予以认定。

 

 

附件:市、州创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平均年度任务建议表

 

 

 

 

附件:

市、州创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平均年度任务建议表

序号

市州名

省级

示范校

占学校

总数

国家级

示范校

占省级

总数

2012-2020

平均年度

任务建议(个)

1

武汉市

70

3.66

11

15.7%

9

2

黄石市

18

1.87

3

16.7%

3

3

襄阳市

14

0.92

3

21.4%

5

4

荆州市

11

0.92

1

9.1%

5

5

宜昌市

12

1.32

0

0

5

6

十堰市

9

0.82

3

33.3%

5

7

孝感市

12

0.92

3

25.0%

5

8

荆门市

14

2.45

1

7.14%

2

9

鄂州市

9

2.54

2

22.2%

1

10

黄冈市

26

1.24

3

11.5%

6

11

咸宁市

7

0.78

0

0

4

12

随州市

17

3.79

0

0

2

13

恩施州

17

1.47

5

29.4%

4

14

仙桃市

5

1.21

2

40.0%

1

15

潜江市

3

1.30

0

0

1

16

天门市

9

3.85

1

11.1%

1

17

神农架

0

0

0

0

1

合计

253

1.65%

38

15.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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