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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进入后续立法程序

时间:2003-08-28 15:34:36 作者:湖北省语委办 文号: 浏览次数:7486

    近日,经湖北省教育厅党组研究同意,厅长路钢签发,省教育厅正式向省政府请示,提请省政府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文本)》予以审议。在此之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列入全省“十五”立法计划和今年工作重点,该省《实施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正式进行后续立法程序。

    研究制定湖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加强对本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管理,是该省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促进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稳步健康发展的核心和重点。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施行以来,湖北省语委办将研究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列为全省语言文字重要工作,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准备工作。为保证语言文字立法工作顺利进行,两年来,省语委办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向各级领导汇报国家关于语言文字立法的精神和要求,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从力支持。2002年教育厅将《实施办法》列入“十五”立法计划并上报省政府。同时,在省政府、省语委、省教育厅领导的支持下,成立了由省语委、省教育厅领导为组长的实施办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特聘著名语言文字学家、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刑福义教授为顾问,并以月为单位确定了工作进度。2002年7月初初稿形成后,省语委办通过印发文件、召开专题研讨会、送稿上门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仅省语委办直接征求意见的即达200多人次,收到各类反馈100多份(次),收集、汇总修改意见和建议200多条。省语委办逐条研究了各类意见和建设,对其中的合理成份予以吸收,先后六易其稿,使《实施办法》不断科学和完善。